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制,实现食品安全全程和无缝隙监管,切实保障首都的食品安全,维护首都的社会稳定,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监管空白和交叉问题,市食品办与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园林绿化局及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多次协商沟通,按照分段监管、职责相近、方便相对人的工作方针,本着依法行政、服务民生、提高效率、维护稳定的原则,共同研究拟定了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最终形成《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并由市政府正式转发。
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食品办的职责
除承担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等职责外,还负责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二、关于食品用农产品的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林果生产、蜂蚕养殖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林果生产者、蜂蚕养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林果与食用蜂蚕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商场、超市、有形市场以及其他销售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肉类制品,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关于餐饮服务等有关问题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送餐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销售非自制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市场、商场、超市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管理办法前,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
四、关于生猪屠宰的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生猪屠宰企业、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卫生规范和条件,分别纳入生猪屠宰企业与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范围,由商务、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的食品包装、仓储、运输和物流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管理;专门的食品包装(分装)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质监部门负责;专门从事仓储、运输、物流的企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农业、林业、质监、工商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负责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综合治理。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分别负责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流动无证照经营食品行为。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对各部门职责的明确规定。
市食品办职责:
(一)本市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二)依法组织制订、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三)承担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农业部门职责: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监督管理;
(四)食用农产品生产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食用农产品生产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下同)的监督管理。
园林绿化(林业)部门职责:
(一)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的监督管理;
(二)林果生产、蜂蚕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林果生产者、蜂蚕养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销售林果和食用蜂蚕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林果生产、蜂蚕养殖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职责:
(一)在本市颁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前,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对专门的食品包装(分装)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食品生产加工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食品生产加工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五)查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工商部门职责:
(一)对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和其他销售企业销售食用农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对专门从事仓储、运输和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仓储、运输和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食品流通领域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食品流通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六)查处食品流通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卫生部门职责:
(一)提出生猪屠宰企业、家畜家禽屠宰厂(点)和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的卫生规范和条件;
(二)送餐企业、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民俗旅游户、庙会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管理;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餐饮服务活动中销售非自制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餐饮服务活动中经营、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以及经营、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餐饮服务领域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七)查处餐饮服务领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商务部门职责:
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职责:
(一)对经批准设立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
(二)查处流动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各区县政府职责:
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其他职责:
(一)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身从事的食品包装、仓储、运输和物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分别负责食品无害化处理和销毁工作的监督管理。
2009年10月14日